杨女士是南宁某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承包经营者。2015年4月16日,杨女士驾驶出租车行进至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金源城对面路段时车辆突发起火,迅猛的火势瞬间将车辆主要设备烧毁,致使该车无法再继续使用,所幸并无人员伤亡。
南宁市兴宁公安消防大队对该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认定如下:车辆起火点在副驾驶座前方靠车头位置;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生活用火不慎、生产作业、吸烟、玩火、雷击、静电、外来火源、遗留火种等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出租车内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事故直接造成财产损失96800元。
事故发生后,杨女士及出租车公司与该事故车的销售者广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积极协商赔偿情况,但对方拒绝赔偿。后杨女士与出租车公司达成内部赔偿协议,由杨女士先行赔付出租车公司车辆损失,再由杨女士向汽车销售公司主张赔偿。至起诉时,双方仍未有赔偿结果。
为此,2016年9月6日,杨女士以汽车销售公司销售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为由,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41431.11元,兴宁区法院已于当日受理了该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