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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英寸”标为“寸”
消费者诉三倍赔偿败诉
作者:凌伟东  发布时间:2016-09-08 15:47:03 打印 字号: | |

现实生活中一般人较为忽视一些电子产品尺寸中“英寸”和“寸”的区别,而黄某因购买手机时发现商家价格标签标注尺寸为“寸”,与实际计量单位“英寸”不符,认为手机销售商构成欺诈,起诉某手机销售公司索要三倍赔偿。201696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商家行为不构成欺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6月,黄某在商场购买了“三星7108v白”手机一台售价2598元。手机销售在价格标签屏幕大小为尺寸单位为:5.25寸”,后黄某发现手机实际屏幕大小为:5.25“英寸”。故向工商部门投诉,并起诉主张手机销售商构成欺诈,要求赔偿三倍手机价款损失共计7794元并退货退款。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手机销售商在手机销售的价格标签上标注尺寸大小为“寸”,而非手机实际尺寸计量单位“英寸”,但该销售商销售手机为实体店销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以对实物进行认知,并且可以通过实物的说明书了解屏幕的实际尺寸大小,然后决定是否购买,按照消费者购买物品的一般交易习惯而言,手机销售商将“英寸”计量单位标为“寸”不能直接诱使消费者做出立即形成买卖行为的错误意思表示,故销售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欺诈行为。故对黄某主张赔偿三倍价款损失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同时由于黄某在购买手机后发现此类情况没有及时封存手机而是继续使用手机,没有及时与商家更换或者退货,故对其主张退货退款亦不予支持。

法官温馨提示:虽然本案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但手机销售商应当正确规范标准商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如发现产品价格标签与实际不符,存在瑕疵,应及时封存好货物,及时要求商家退换商品。

责任编辑:潘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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