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宁区法院灵活运用调解手段,合并审理了辖区某企业涉案标的额合计逾3000万元的四个金融借贷案件,为这个经营已经陷入困局的“僵尸企业”打开了一条生路。
被告企业主营建筑材料贸易,在同一授信协议项下向原告某商业银行多次借款,在借款后近两年的时间内一直按期还款,后因市场行情下行,受买方拖欠货款的影响,该企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企业经营陷入僵局。原告遂分别就四笔借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企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等。
主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四个案件存在几个特点:一是四笔借款均基于同一授信协议而发生,合并调解更有利于整合债务;二是作为担保物的厂房拍卖价格可能偏低,并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三是在被告企业已经周转失灵的情况下,若判决其一次性清偿这笔大额债务并拍卖其厂房,不但会使企业资产大量减少、陷入资不抵债的财务危机,更可能导致企业完全停产,彻底丧失生存能力,因此,直接判决无异于将企业推向破产,其影响力将波及该企业的其他债权人和企业职工,引起社会动荡。
基于此,主办法官决定将调解作为庭前准备工作的主攻方向。在法官的努力下,被告明确表达了还款的诚意,原告商业银行也高度重视,分行行长亲自出庭参与调解。为弥合双方的分歧,主办法官针对案情提出了将四笔债务整合细分,“精准化”确定还款方式的调解建议:一是结合企业可预见的营利情况,将尚欠债务分解为50万、450万、1000万元等5期还款;二是结合还款日期、尚欠本金数额、利率变化等多项因素,经反复验算,在调解书中为利息计算过程确定了22个不同的时间节点,确保企业所负担的利息不超过法律规定范围;三是结合还款情况,为被告名下被查封及抵押的6处不动产分别确定了6个解除查封、抵押的时间节点,既避免了一次性解押给债权人造成的风险,又能够让被告在诚信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的过程中逐步盘活资产。根据上述调解建议,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经过近6个小时的协商,达成长达13页的调解协议。调解结束后,被告的企业负责人对主办法官设身处地为困难企业谋生存求发展的工作态度,再三地表示了感激;原告银行的负责人也对审判效率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