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兴宁区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该案中,由于自己所有的路虎车被他人强行开走,车主唐某认为侵权行为人控制车辆期间造成车上贵重物品丢失,遂诉至法院要求巨额赔偿。
2014年7月20日,张某因与唐某的继母有债务纠纷而将唐某的办公用越野车开走一年未予退还,后经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予以追回,虽然公安机关认为不应对张某追究刑事责任,但车主唐某称张某的违法行为造成其放于汽车后备箱的财物灭失,具体包括:苹果牌笔记本电脑2台、轩尼诗理查品牌50年高档进口红酒4瓶、“和天下”高档香烟10条以及精美茶具和茶叶等礼品若干。此外,因工作出行需要,唐某另行租用车辆使用,花费不少。
唐某认为,张某明知车辆及财物都是唐某本人所有,其仅以他人拖欠债务而强行将车辆开走后长期占用,并将车上贵重物品私下处理灭失,最终无法退还,直接侵害了自己的财产利益。且在此期间,自己上下班和生意洽谈均受影响,长期依靠租车开展业务,张某应对造成其损失承担责任。为此,唐某特向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67048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孰是孰非将待证据提交完毕后,依法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