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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广告”显威力
“老赖”主动来还钱
作者:梁丽明  发布时间:2016-08-26 11:28:10 打印 字号: | |

“法官,我这都主动来还钱了,我们公司的‘广告’赶紧帮我撤了吧!”826日上午,一名失信企业的法人代表在地铁上看见自己的公司“悬赏”公告后,与兴宁区法院执行法官联系,主动要求履行。经法官耐心调解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因此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201495,原告某银行广西区分行与被告广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原告为被告开立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1000万元,到期日为201535日,被告向原告交纳保证金3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95日为被告开出金额为1000万元的汇票,于201535日垫付了汇票垫付款6999888元。且根据原告提交的本息凭证显示:本案债务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虽经原告催收,被告一直未还款。遂原告将被告广西某公司起诉至兴宁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本息。201511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广西某公司向该银行广西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999888元并支付利息。由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一直不见踪影,某银行广西区分行于2016630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822,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在南宁东站搭乘地铁的时候发现自己公司的名字出现在东站站台的显示屏和地铁线上。梁某的合作伙伴也纷纷打来电话,质疑该公司的诚信。在两笔过千万的合同不明原因 “泡汤”以及一些平时合作关系较好的银行不放贷后,梁某坐立难安,他开始反思,自逃避履行义务来,自己公司的业绩一落千丈,许多合作伙伴和朋友也渐渐疏远自己。

2016826,梁某携其公司财务人员到兴宁法院,向执行法官承认自己的错误,在法官的调解下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同意三个工作日内支付100万元,剩余款项将分期履行。

责任编辑:罗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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