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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签订中介合同需谨慎
作者:磨颖  发布时间:2016-08-17 11:36: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原告广西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提供房源的被告刘某支付支付居间服务费6300元,得到法院的支持。

    杨某表示要购买二手房一套,原告广西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带领杨某看房,杨某看上被告刘某的房子,在原告广西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督促下,杨某、刘某、置业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合同约定:“ 经纪方的收费标准及权利和义务根据物价局核发有偿服务收费许可的收费标准,基于买卖双方之信任独家委托经纪方提供房地产居间服务,经纪方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本次合约,已完成了房产居间服务事项”,现双方同意在本合约签订当日各自向经纪方支付相关服务费或另行前定的《佣金支付确认书》为准,其中经纪方收费服务项目与承担方式为:卖方支付居间服务佣金人民币陆仟叁佰元整(¥6300元),同时合同第八条载明合约为立约合同而非定金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签订之日起生效。事后,因其他原因,杨某与被告刘某并没有履行房屋买卖交易约定,房屋仍登记于被告刘某名下。但因中介费纠纷,原告置业公司将被告刘某起诉至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某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及居间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虽然被告刘某抗辩称没有收取买卖合同的定金,房屋没有买卖成功,居间合同并未生效,其不应支付居间服务费,但合同第八条载明“本合约为立约合约而非定金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签订之日起生效”,该份合同经三方签字已经生效。且三方签订的合同在第六条双杠线特别注明“经纪方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本次合约,已完成了房产居间服务事宜”,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促成被告刘某与杨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约》,原告的居间服务已经完成。本案中被告刘某与杨某未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也并非居间经纪方的原因,故对被告刘某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及经被告签字确认并逐项核准的《房地产交易费用预算表》均显示,合同约定被告刘善赏应支付给原告的居间服务费为6300元,故对原告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有置业公司参与的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要看清中介费是何时支付的(是在签订合同后还是在支付房屋部分房款后等),是由谁支付的,在明确自己的责任后才能签订合同,否则自己的大意可能会给自身财产带来损失。
责任编辑:闭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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