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1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发出了本院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一起家事案件中的丈夫覃某对妻子高某继续施以家庭暴力,这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该案中,丈夫覃某在婚后经常无故殴打妻子高某。仅2016年上半年,高某就两次被覃某殴打导致住院。尤其是2016年5月,覃某持械殴打高某,造成高某头部及身体多处损伤,左足背挫裂伤,住院4天方能出院。覃某的行为对高某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为此,高某向兴宁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书面请求该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此,高某提供了结婚证、报警回执、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门诊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照片及视频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兴宁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妻子高某确有遭受家庭暴力并且今后将继续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裁定禁止覃某对高某实施家庭暴力,裁定的有效期为6个月。除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发送裁定外,兴宁区法院还依法将裁定送达给辖区派出所和居委会,确保裁定能够得到认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