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上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该案中,被告人谢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2007年4月16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人谢某某与聂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谢某某赔偿聂某某共计人民币155069.51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谢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多次催促仍不履行。2011年5月,被告人谢某某在南宁市良庆区的房屋被拆迁,共获得拆迁补偿款2014076.47元,仍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谢某某的亲属代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缴纳了全部案件执行款250000元,支付执行费2413元。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被告人谢某某表示谅解。
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其亲属代其缴纳了全部案件执行款、执行费等费用共计252413元,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兴宁区法院根据被告人谢福堂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谢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法官释法:如果任由“老赖”长期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会使胜诉当事人的切身权利受到损害,使生效判决成为“一纸空文”,给司法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同时还会对社会诚信造成极大打击。人民法院近年来为解决执行难问题,重拳推出各项举措,通过限制高消费,限制购买机票、动车车票,公布失信人员名单等方式打击老赖。对于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老赖”,人民法院将严格依照法律予以打击。对于及时履行判决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