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申请诉讼保全却苦于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担保,兴宁区法院引入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制度帮了大忙,减轻了我们当事人的负担”。一起财产纠纷案件中的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欣喜地说道。他就是在兴宁区法院诉前服务团队的建议下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的方式,申请该院对被告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1500多万元财产进行了查封,从而增强了自己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的信心。
不久前,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将被告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但令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苦恼的是,对方被告公司因为债务缠身,已经开始陆续变卖、转移名下的财产以躲避责任。在此情况下,若不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日后的判决也将难以执行。然而,申请财产保全,法院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陈某被这个问题难倒了,他公司的诉讼标的额有1500多万元,哪里找这么大笔财产作为担保呢?
心情焦急的陈某到兴宁区法院咨询财产保全事宜时,了解到该院引入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制度,可以轻松解决其公司的保全担保问题。根据保全法官的建议,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以较少的保费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诉讼保全担保,快速解决了这一难题。
法官释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即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兴宁区法院引入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制度,此举既大大降低了当事人进行诉讼保全的门槛和成本,又切实保障了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