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3日,原告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英广村六王坡村民小组与被告吴某、莫某签订了一份《山林土地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将位于六轮山、和尚山、古杠山等集体山岭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给被告使用,承包面积约1000多亩,适宜种植速生丰产林的造林基地,承包使用期限为20年。协议签订后,双方一直按约履行协议。但2014年11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协议系两被告虚构身份,与第三人(时任的村民组长)恶意串通所签订,损害了原告集体的利益,故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
法院查明,2005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时,原告村民小组共有住户34户,其中有32户的代表在《山林土地承包协议书》签名。五塘镇人民政府也于2005年3月17日在协议上盖章同意开发造林。而双方签订的协议已履行近十年,被告每年均按时向原告支付承包金,原告亦已将所收承包金分配给村民或用于村民小组修建庙堂的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无证据证实两被告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也无充分的证据证实两被告在签订协议时虚构了身份;且即使两被告签订协议后,将协议交由他人实际履行,也并不导致协议的无效。此外,协议书上甲方村民签名处有原告方32户的人签名,应认定该32人为32户的户代表或村民代表。而原告2005年时有34户住户,该 32户的户代表在协议书上的签字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民主议定的规定。且《山林土地承包协议书》履行至今已近10年,原告亦认可承包金已发放给村民或用于村民小组共同事务开支, 因此原、被告签订协议的行为并未损害原告的集体利益。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山林土地承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山林土地承包协议书》无效的请求,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