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兴宁区法院判决审结一起“二度”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黎某在拿到判决书时,既感谢法官依法裁判,又后悔不听法官劝说导致自己费时费力,“二度”起诉。
原来,原告黎某曾于2015年1月向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施某向其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双方在诉讼期间曾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承诺按照高于法定保护上限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由于和解协议内容超过了法律保护的范围,法院未对该协议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原告遂申请撤诉。当时,主办法官曾就和解协议超过法定保护范围的问题建议原告再作斟酌,但原告却认为和解协议中约定的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等项目比法律规定的上限要高,不愿放弃这“唾手可得”的利益,坚持撤诉。岂料,被告在此后仅依照和解协议偿还了26万元,而后再无还款,原告无奈之下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尚欠借款本息。
主办法官表示,法院制作调解书必须遵照合法、自愿的原则,其中合法性原则就是要求调解书的内容合乎法律规定,比如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年利率不应超过24%的规定;本案黎某正是因为听信了施某在和解协议中关于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益承诺,拒绝调解,选择撤诉,导致了其费时费力的“二度”起诉;若黎某能清醒认识到对方违约的风险,选择按照法律规定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那么黎某早在2015年就可拿到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书,也不至于在本案起诉时极度担心被告财产是否已经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