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淘宝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廖某某要求被告桑某某退货并三倍赔偿货款的主张被法院依法支持。
2016年2月13日,原告廖某某在店主为被告桑某某开办的店名为“XX空调一号店”淘宝网店铺购买了两台定频空调,总价6000元。2016年2月26日,原告廖某某收到空调后发现该空调为非正品,后就空调为非正品的问题向该淘宝店铺进行交涉,客服在阿里旺旺明确回复称“因为是库存机,他一般会贴个非正品,怕我们拿去专卖店卖。前期有客户把机器放到专卖店混着卖被查了,结果罚了很多钱,所以后来为了控制这种事情发生就贴了个标签”。后因退货问题,买卖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中,被告桑某某在诉讼中自认其交付给原告廖某某的涉诉空调确为非正品,同时抗辩这是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因工作人员过失而导致的合同履行瑕疵并不存在欺诈。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诉讼前双方的交涉记录来看,被告的工作人员在交涉中明确回复涉诉空调为正品,只是贴了上“非正品”标签。被告桑某某就其所售空调是否为正品的解释存在起诉前与起诉后明显不一致,而其被告提交的证据也未能证明该不一致存在合理性,故对被告桑某某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在涉诉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买空调为正品,而被告桑某某所售空调为非正品,且在原告廖某某就涉诉空调质量问题进行交涉时坚称为正品,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桑某某销售行为属于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并依法支持了原告主张的退货并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