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兴宁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方案》正式出台。作为自治区高级法院指定的民商事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单位之一,该院在总结前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推行十项措施,实行四次分流,力求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改革目标。《方案》设定的“四次分流”包括诉前分流、立案分流、庭审分流、文书分流四个环节,集中体现了纠纷解决的“多层次、系统化、专业化”三大特点。
一、诉前分流。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实现案件的第一次分流。该院已建立了与交警部门、城区妇联、食药监局、司法局以及辖区内3镇3街道办的司法联动体系;并在诉讼服务中心先后设立了人民调解员室、人民陪审员调解室、族老调解室、妇联惜缘工作室、法律援助律师工作室,以“走出去”和“请进来”两种方式,全面布局诉前矛盾纠纷化解。自今年七月试行繁简分流改革以来的一个月内,通过交通巡回法庭协助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5起、其中达成协议后息诉3起,城区妇联“惜缘工作室”共接待家事纠纷当事人11人次(含委托心理咨询师调解1起)、其中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确认的2件,邀请族老协助诉前调解2次,委托法援律师接待诉前调解17人次,委托社区人民调解员调解相邻关系纠纷2起。
二、立案分流。结合案情和社会影响力等因素依法决定具体适用的程序,发挥小额诉讼及督促程序等制度价值,实现案件的第二次分流。制定 “繁简分流立案备忘录”,规范立案阶段案件适用程序的选择。自今年七月试行繁简分流改革以来的一个月内,该院受理的413件民商事案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立案17件,并已在当月全部审结,结案率为100%;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立案的案件为305件、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立案2件。当月的简易程序适用率为78.42%,比上半年的月平均值37.44%提高了一倍多。
三、庭审分流。进入审理阶段后,大部分简单案件由速裁团队消化,复杂案件在类型化分工的基础上交由专业化团队审理,实现案件的第三次分流。在民一庭、民二庭内部分别设立速审团队,负责审理本部门的简单案件。自今年七月试行繁简分流改革以来的一个月内,商事速审团队收案359件,审结165件,结案率为45.96%。审结的案件中判决5件,调解32 件,调解率为86.49%,经做工作当事人主动撤诉132件。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均没有上诉。速审团队采用简化后的格式文书,人均结案55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7.15天,比该院1-6月商事案件的审理周期提高近64天,消化了当月近50%的商事收案数。
四、文书分流。在裁判阶段进一步推行文书简化改革,对适宜的裁判文书选择简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实现案件的第四次分流。自2014年1月实施文书简化改革以来,该院在传统格式文书的基础上新增了令状式、填充式、表格式、要素式四种新的文书格式,并制定了文书制作指南等规范性文件。改革后在试点范围内适用简化文书格式制作了764份文书,其中判决书243份、调解书276件、裁定书245份。为配合繁简分流的改革措施,兴宁区法院将文书简化改革向纵深推进:一是进一步扩大简化格式文书的适用范围,从“传统格式为主、简化格式为辅”调整为“简化格式为主、传统格式为辅”,体现繁简分流“简案快办”的要求。从试点初期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推广到全面覆盖家事纠纷、合同纠纷和权属侵权纠纷等各类案由。二是调整简化文书的行文格式,使之与最高人民法院2016版诉讼文书制作规范相兼容,体现改革规范化的要求。三是全面推行要素式审判方式,体现繁简分流改革系统性的要求。8月3日,该院按照调整后的简化文书格式发出了5份新的要素式判决书,案由涉及家事纠纷、买卖合同、劳动争议和民间借贷,当事人未对新格式提出异议。
兴宁区法院的“四次分流”改革模型,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司法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理念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体现了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的改革理念。在接下来的改革实践中,该院将积极总结审判经验,结合司法改革的大背景,努力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