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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微信需谨慎
言论不当易侵权
作者:聂凯  发布时间:2016-07-29 17:16:14 打印 字号: | |

 

728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小玲(化名)就其在微信上的不当言论,向原告小陈(化名)赔礼道歉。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亦为微信好友。20161月,小陈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转发了一条关于微信借款的信息及评论截图,并在配附文字中暗示不特定的借款人向其还钱。小玲看见该条微信后,认为小陈系在向其催债,遂转发了该条微信的截图,并配附文字在表示其会还朋友钱,同时,还以对第二人称的表述方式辱骂对方逼其还钱,并威胁要将对方的隐私公诸于世。随后,小陈以连续评论的方式与小玲发生争执,该过程中,因双方均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导致双方争执升级、矛盾激化,并引来多名微信共同好友的评论。小玲之后多次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微信的方式宣扬小陈的隐私,而小陈认为小玲宣扬的隐私均系捏造,遂委托律师制作《声明》并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要求小玲停止侵权并道歉。小玲转发《声明》继续辱骂,并宣扬其所述的隐私。小陈于是起诉要求小玲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微信朋友圈亦属于公共的空间,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传播范围,极易从网上传播到现实中,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内捏造和宣扬不实的消息,丑化原告人格,并使用粗鄙贬损之词对原告进行辱骂、贬斥,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使其名誉在一定的范围内遭受了贬损,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名誉权侵权,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道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由于微信朋友圈与公开发行的报刊相较受众群体要小得多,故原告要求被告登报道歉超出了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故法院仅判令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以发布微信的方式进行道歉,且三日内不得删除和更改。

(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罗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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