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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昵称“变变变”
红包借款怎维权?
作者:陈龙江  发布时间:2016-07-27 11:09:32 打印 字号: | |

 

726,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通过发送“微信红包”交付借款本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该院综合原告田某提交的微信红包发出记录、微信钱包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聊天记录、以及被告的身份信息等全案证据,判令被告陆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元及相应利息。

原告田某与被告陆某于20155月通过微信“摇一摇”交友功能相识,陆某在微信聊天中日渐取得田某信任。201512月,陆某向田某提出借款,虽然两人尚未谋面,但田某仍通过“微信红包”向陆某转账19次,共计出借了3700元。借款发生后,陆某开始回避田某的聊天、电话等,田某为维护自身权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了时间跨度长达数月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包含了在原告为被告代订车票等过程中被告自行提供的照片、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法院根据上述个人信息线索核实该被告户籍信息后,依法向该被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亦已由被告合法签收;被告收到起诉状等应诉材料后并未提出任何抗辩。因此,应认定被告陆某为本案借款人。被告陆某应向原告田某偿还尚欠借款本息债务。

法官提醒:债权人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而发生的债权,虽然一旦得到证实也能够获得法律保护,但与面对面的交易相比,互联网交易的证据形式较难保存,而且用户身份难以确定,对当事人的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议在网络交易中,债权人应选择更为稳妥的交易方式,以免发生纠纷后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而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互联网管理的日益规范,债务人若抱有侥幸心理对真实债务抵赖拖欠,也难逃国家关于网络支付业务实名制的规制,最终亦将承担应负债务。

责任编辑:罗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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