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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新理念帮助老年夫妻“和平”分手
作者:陈龙江  发布时间:2016-07-27 11:08:05 打印 字号: | |

 

“我跟那个女的没完!”面对黄某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起诉,被告周某一度情绪失控放出狠话。幸而主办法官及时加强的心理疏导,避免矛盾激化升级,该起共有财产分割纠纷终以调解结案,这对老年夫妻得以“和平”分手。

该案中,49岁的原告黄某与74岁的被告周某于2001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后因夫妻两人关系恶化,于2014年离婚。但因为夫妻共有的一栋楼房如何分割问题发生争议,黄某遂将周某及其大儿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就该房产向其分割补偿40万元。而周某一方则认为自己对家庭付出较多,不同意补偿。

该案是发生在老年夫妻之间的家事纠纷,情感与法律因素交织,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尖锐,而且周某由于身体欠佳,脾气暴躁,一直扬言称不会放过黄某。为此,主办法官结合家事审判新理念,对该案采取了三项对策:一是注重当事人的主观感受,不单纯追求结案。周某在诉讼初期因身体不适,申请延期开庭,主办法官在核实情况后予以准许,此举换来了周某一方的信任。二是贯彻便民诉讼原则,设身处地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在诉讼过程中,因双方对涉诉房屋的价值存在争议,黄某曾申请进行评估。主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对房屋现状都比较熟悉、而评估费用将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故在进行评估预备程序的同时,三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免除了评估鉴定的诉累。三是调解以心理疏导为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主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双方矛盾的根源虽然是性格差异,但周某在婚姻中的确付出较多,而黄某对此也有一定的愧疚心理。据此,主办法官对双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最终说服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黄某念在周某与其共同养育其两个儿子的情分上,主动降低财产分割数额为25万元,且双方相互免除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债务。

兴宁区法院自实施家事审判改革后,积极转变审判理念,将心理疏导作为审理家事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做到情法交融、德法兼顾。有效改善了家事纠纷审理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罗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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