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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闲情打“飞的”却无意还款
法院依法判被告支付机票款
作者:莫寿孟  发布时间:2016-07-22 18:02:21 打印 字号: | |

 

722,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陈某某委托某公司为其代订航空机票,十来次往返全国各地作空中飞行,却长期恶意拖欠代付机票款,该院依法支持某公司要求陈某某支付代付机票款327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主张。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5923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某公司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载明:“本人陈某某现就欠贵公司代购机票款本金及利息的清偿事宜,承诺如下:截至2015923日,本人尚欠贵公司代购机票款本金及利息合计63438元(其中机票款出票日期自2011929日至20111022日共15张机票合计本金32700元,利息按本人承诺从20111023日起按月息2%计算,其中截止至2015923日,欠款47个月,利息合计为30783元)。本人郑重承诺于20151030日前一次性还清欠贵公司的上述代购机票款本金及利息合计63438元。如逾期不还的,逾期利息自2015101日起按月息3%计算至还清时止;如本人未能按承诺书内容清偿欠款的,贵公司可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某返还代订机票款32700元及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陈某某于2015923日向原告某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可确定原告代为被告订购机票、被告尚欠原告代购机票款32700元及相应利息等事实,双方由此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上述《还款承诺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使用原告所订购的机票后,理应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机票费用,而被告作出还款承诺后仍不履行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尚欠的机票费用327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还款承诺书》中关于利息分段分别按月利率2%、月利率3%计付的约定,是被告占用原告资金而支付给原告的利息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本案利息损失应按年利率24%计付。最终,该院判决支持原告提出的大部分主张。

责任编辑:罗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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