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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法院执行局试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
作者:李建中、林炜明  发布时间:2016-07-22 16:27:33 打印 字号: | |

 

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两大价值取向,如何提高执行效率也就成为执行工作的出发点之一,也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精神的内在需要。社会需要法院对执行案“快办”,法院也希望通过快速执结一批相对简单的案件减轻办案压力,为此,兴宁法院执行局在审执分离改革的基础上,详细研究了近五年来该院执行案件的规律,于711日正式铺开了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取得一定效果。 

通过对近5年该院执行局各类案件结案情况的分析统计,得出以下规律:自动履行的案件占全年收案的3%—11%不等;涉及行为的执行案件小于0.5%,如房屋过户等;有足额财产的案件约占3%,如已有保全银行存款或查出银行存款的案件;被执行人信誉良好的案件约占1%,如被执行人为较大规模或信用良好的公司法人,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案件;标的额在1万元以内的案件占19.04%—40.56%不等;其他能够快速执行的案件约占2%。以上统计因统计类型不一,可能存在一定重合,但综合而言,该院认为能满足较快执行的案件约占全年案件数的30%—40%之间。基于此,该院提出在审执分离的基础上,试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的改革,以提高该院办案效率。

该院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改革主要从三个方面出发:

一、提炼执行经验,区分案件“繁简”。在确定试行繁简分流的思路后,该局多次召开执行法官业务会议,反复斟酌各办案法官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出如下九种案件可以分流为简易案件:1、自动履行案件;2、房屋过户办证案件;3、经执行查控系统发现有足额财产的案件;4、已做财产保全且财产足够履行的案件;5、被执行人为信用良好的公司法人、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案件; 6、有可能批量结案的系列案;7、标的额为1万元以内且被执行人能够联系的案件。8、被执行人查无财产下落不明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的案件。9、其他能够快速执行的案件。

二、简化执行程序,确保“简”案快办。提高办理执行案件的效率,这是繁简分流的目的所在。为此,该院执行局采取了如下措施简化程序:1、法律文书制作的简化。如分流后属于简易案件的,可暂不制作限制高消费令、申报财产令;2、法律文书送达的简化。如经过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及时履行全部义务的案件不再送达执行通知书;3、执行程序的简化,如对于自动履行、房屋过户办证等案件,不再对其进行财产查询,也不需申报财产;4、领款过程的简化。如公司法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简易案件(标的小于10000)可委托个人领款,自然人领款可以转至其名下指定账户,而不必再到法院领取现金支票;5、执行期限的简化。该局规定负责办理简易执行案件的期限为45天,缩短执行周期。

三、挑选精兵强将,成立“简”案团队。“简”案团队由该局的一名副局长担任负责人,下辖两个执行小组,均采取“1+1+1”的工作模式,即由一名法官、一名法警和一名书记员组成执行小组,两个小组相对固定但又紧密联系,共同组成一个大“简”案团队:副局长负责筛选简易案件以及办理部分简易案件,执行法官具体负责快速办理简易案件,执行法警负责协助配合开展外勤工作,书记员负责案件录入整理以及办理相关案件手续工作。

该局“简”案团队自2016711日成立至今,共收执行案件30件,结案17件,结案率为56.67%,结案标的120余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梁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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