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妻子出家引发的离婚案件。被告唐某以出家为名离家出走,离家至今已逾两年。丈夫王某以此为由主张离婚,本院经充分查明事实后,判决准许离婚。
王某与唐某于2006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于2007年8月生育儿子王某某后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后因唐某信奉某宗教而毅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也日渐冷淡。
法院查明:2013年3月10日,妻子唐某给丈夫书写了一封信件,表明其出家的决定,并对丈夫、小孩、父母及单位等事宜进行了交代。其后,家人多次找到唐某并把她带回家,但劝阻无效,唐某执意出家。王某自述从2014年4月开始,双方就彻底失去了联系,小孩王某某一直由奶奶携带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唐某结婚已近十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但因唐某执意出家,离家至今已逾两年,导致双方长期无法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具有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情形的,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讼过程中,本院通过公告方式向唐某发送传票,但仍未能确定唐某的下落,符合上述《意见》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虽然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应当充分维护家庭和谐,保护妇女权益,但亦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本案原告王某而言,如再继续维持这种夫妻关系,将会不利于其开展今后的生活,亦不利于小孩王某某的健康成长,故对于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