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下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特大传销案件。该起特大传销案涉案组织规模人数超过千人,银行账面流水过亿元。庭审中,主审法官根据十九名被告人的各自犯罪情节,对十九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十九名被告人并处十万元至一百四十万元不等的巨额罚金。
2010年8月,被告人任某某、董某某和王某某等人在高某、杨某和申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介绍下到南宁市参加以“纯资本运作”(又称为“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活动,通过发展下线,要求下线申购虚拟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获取提成的依据。然后由相应层级的上线人员按照不同比例对下线缴纳的申购款予以瓜分,以此引诱下线继续发展更多的人参加,从而不断地骗取财物。在此期间,十九名被告人先后加入该传销犯罪活动,并不断发展下线,使该传销组织发展众多人员并形成庞大的体系,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经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某、董某某和王某某等十九名被告人以“纯资本运作”或“资本运作”之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缴纳申购款申购虚拟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董林江、任增利、王庆华,犯罪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寄语:2009年2月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已明确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一个新增的条款列入到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范畴中。随后,2013年“两高”和公安部出台的司法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传销犯罪的相关细节,为打击传销犯罪提供了详实的法律依据。当前,国内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频繁发生,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巨额经济财产损失。因此,公民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一定要对各类以“资本运作”、“快速获利”和“层级代理”为名的传销活动保持高度警惕,防微杜渐。社会各界也要加强协作宣传,形成多方式、多渠道,全方面、立体化的防控打击传销活动的有效机制,为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