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初,陈某与柳州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柳州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陈某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的标的达到1300多万元,对于是否能按时执行,申请人忧心忡忡。该院执行局法官邹靖收到案件后立即对案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柳州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柳州市有土地补偿款,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向主管领导汇报后,即驱车奔赴柳州,与当地的征地部门协调,最终将柳州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应得的土地补偿款1200万元提取至法院,另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7万元,至此已执行得款1327万元。对于余下未执行的50万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亦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近期履行完毕。申请人陈某对此执行结果表示非常满意,称赞兴宁法院的法官办事效率高效。
虽然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现实,但兴宁区法院执行局将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继续加大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争取将案件及时执结,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