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代位析产纠纷案件。为解决债权人对债务人与他人之间共有财产的执行问题,债权人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债务人钟某宁在与第三人钟某余、钟某贤共有的房屋中所占的份额,其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杨某因钟某宁向其借款50万元未还诉至本院,后本院判决钟某宁偿还杨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等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钟某宁未履行上述义务,杨某申请强制执行。兴宁区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划拨钟某宁所有的5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钟某宁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之后,该院执行局先后到金融、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查明除与钟某余、钟某贤共有的位于兴宁区人民东路某号房产外,钟某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该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经该院生效判决确定为钟某宁的债权人,因钟某宁拒不履行债务,杨某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份额有权提起析产诉讼。本案中,钟某宁及钟某余、钟某贤未应诉,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各方对房产享有的具体份额,及三人是否具有家庭关系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该院确定被告钟某宁占有讼争房屋1/3的份额。通过代位析产诉讼,确定债务人的财产份额,对于探索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有效方式,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