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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大力金刚腿”伤人 学校推诿责任被强制执行
作者:王林  发布时间:2016-06-27 18:13:05 打印 字号: | |

 

教育机构应该对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教育机构在伤害事故发生后,往往会推诿责任,不愿意承担自身应承担的义务。624日,兴宁区法院就巧妙利用执行“黑名单”的惩戒震慑机制,顺利执结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苏某某是南宁市某小学的五年级学生。在某次上体育课期间,苏某某与该校六年级的学生一起踢足球,当时在场的体育课老师并未对此情况加以重视。结果,苏某某被六年级同学用“大力金刚腿”踢出的足球射中右脚,导致受伤治疗,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共计22821.22元。

事件发生后,学校因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苏某某的父母以其名义起诉学校。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但判决生效后,学校并没有在判决规定的实效内履行义务,苏某某的父母只好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学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学校仍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在与学校沟通过程中,得知该校校长正准备到在外地出差,遂依法将该校校长进行高消费限制,使其不得购买飞机票和动车票,无法到外地出差。该校校长被限制高消费后,立即向法院表态愿意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全部履行本案的义务,并当即将本案案款全部交到了法院。至此,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罗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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