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自述其与覃某相识相恋后于2012年年初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双方结婚后,覃某经常无故殴打高某,甚至高某在怀孕期间还遭到覃某的暴力伤害。但覃某曾向高某认错,高某同意原谅覃某并和好。高某以为从此生活能够正常,却发现孩子出生后,覃某更加肆无忌惮地找各种理由对其进行无故的殴打,高某为此曾入院治疗。高某虽多次报警处理,但效果甚微。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环境,加上覃某在事后认错并承诺不再实施暴力行为,高某一直隐忍未提出离婚。但从2016年起,覃某竟当着逐渐长大的孩子的面多次殴打高某直至其住院治疗,甚至存在持械殴打的情形。高某不不堪遭受身心伤害,于2016年6月22日向兴宁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保护令,通过法律禁止覃某再对其殴打、威胁、妨碍其正常生活,同时责令覃某搬离二人共同住所。
当日,兴宁区法院受理了该起离婚纠纷。该案亦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第一件当事人正式以书面形式向该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案件,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