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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催收还款未果 诉至法院获清偿
作者:高文姬  发布时间:2016-06-24 17:25:07 打印 字号: | |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微信成为现代人不可或缺的聊天交友工具,微信转账也成为一种新型的借款方式,那微信借钱是否受法律保护呢?624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微信转账方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黄某要求韦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20151-5月期间,韦某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黄某借款共计19万元,此期间内黄某通过2次银行转账18.5万元给韦某,又通过微信转账向韦某支付了12笔款共计5000元。收到借款后,韦某仅向黄某还款4000元。后黄某通过微信聊天窗口向韦某催收,但韦某再无还款,黄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韦某偿还借款本金18.6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韦某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其在另案还有多笔债权未实现,在欠款追回前暂无还款能力。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对该案借款事实并无异议,又有黄某提供的转账凭证为证,对借款数额19万元应予确认。关于还款期限的问题。因双方对还款期限并无约定,双方仅对黄某在该案起诉前已通过微信催收的事实无异议,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还款期限约定不明的规定,黄某在该案中有权要求韦某返还借款,并自立案之日起计付逾期利息。关于逾期利息的问题。因双方对逾期利息利率并无约定,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逾期利率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规定,黄某有权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息。双方对该4000元系用于偿还本金的事实并无异议,故尚欠本金数额为18.6万元。最终,兴宁区法院判决韦某向黄某偿还借款本金18.6万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潘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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