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将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一套委托拍卖行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在启动第三次拍卖前,经法官耐心释法说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双方因此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该院在执行申请人陆某与被执行人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覃某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偿还欠款81914.26元的义务,该院查封了覃某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唐山路某花园某栋某号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66.77平方米,经评估估值为32.58万元。该院于2015年11月16日将该房委托广西某拍卖公司以32.58万元为底价起拍,该拍卖公司经网络与现场同步组织拍卖,因无人竞卖而流拍。该院依法调价后,于同年12月25日再次委托前述拍卖公司以29.322万元为底价起拍,该拍卖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再次组织拍卖,仍因无人竞卖而流拍。该院承办法官将拍卖结果通知双方当事人,并组织双方调解,向当事人说明第三次拍卖将房价再次下调20%为起拍价,同时阐明第三次拍卖成交或流拍的利弊,经法官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后,陆某与覃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覃某近日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向陆某支付完借款,该案在未起动第三次拍卖前得以执行完毕。
该案历经曲折后得以执结主要是因为兴宁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重视调解,在调解中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促成矛盾纠纷顺利化解,这对执行结案及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