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上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参与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南宁市兴宁区西南商都的老成都饭店饮酒后,驾驶桂A8JXXX号轿车在西南商都地下停车场与潘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后,沿朝阳路由北往南继续行驶至民族大道朝阳路口时,连续碰撞杨某文、黄某勤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及袁某、余某驾驶的小型客车,造成杨某文、杨某珠、黄某勤受伤,并有多部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王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228.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面地调查,并根据控辩双方的举证要求,出示了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在辩论阶段, 公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王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法律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大部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法庭从轻处罚。据悉,此次庭审已顺利进行完毕,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