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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告法不一定构成虚假宣传
作者:刘哲  发布时间:2016-05-31 17:50:33 打印 字号: | |

 

513,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惠某某餐饮店退还就餐款并三倍赔偿就餐款的主张被法院依法驳回。

经该院审理查明,被告惠某某餐饮店对外发放广告宣传单,其中载明“招牌脆鱼锅—潮水瘦身脆鱼具有肉质细嫩、香脆等特点,有非常高的营养价值。研究表明:脆鱼肉中鲜味氨基酸含量占氨基酸总量39.7%,胶原蛋白和钙均比普通草鱼有显著增加,含有丰富的不饱和脂肪和硒元素,经常食用具有美容、养生等功效”。2015年7月31日,原告李某某受宣传单的影响,在被告惠万家餐饮店出消费共花费255元,其中包括宣传单中所载明的招牌脆鱼锅。食用后原告李某某并未感觉身体不适。后原告李某某因被告惠某某餐饮店无法证明其所售脆鱼锅具有宣传但载明的“含有丰富的不饱和脂肪和硒元素,经常食用具有美容、养生等功效”的功效向南宁市兴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南宁市兴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对被告惠某某餐饮店的经营者做出了行政处罚,认定高有华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属于“在广告中使用数据、结论性引用语未表明出处和在食品广告中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并做出了没收广告费人民币陆拾(¥60.00)元整、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1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李某某认为被告惠某某餐饮店宣传行为存在欺诈,其合法权益受损,故特诉至兴宁区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惠某某餐饮店所散发的宣传单中相关广告用语,经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实,该摘录出自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研究所博士谢俊先生著作《脆肉鲩营养研究新进展》,且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惠某某餐饮店对此均予以认可。法院认为,被告惠某某餐饮店对其广告用语能够提供合理出处,尽管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管理性规定,但其并未存在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故意,不能认定为虚假宣传。最终,该院判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潘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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