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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押金拒不归还 法院强制执行显威力
作者:罗欧阳  发布时间:2016-05-25 17:56:35 打印 字号: | |

 

20144月,原告某建筑公司向被告某科技公司租赁移动板房集装箱92间,支付押金54万多元。合同履行至20155月,被告某科技公司在合同期间共收取租金及费用22万多元,但还有32万多元的押金没有退还。经多次催还无效后,原告遂向兴宁区法院起诉,兴宁区法院判决要求被告某科技公司向原告某建筑公司返还押金。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后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某建筑公司申请,兴宁区法院决定对某科技公司采取现场强制执行行动。

525上午,兴宁区法院与广西电视台记者一起前往被执行人位于南宁市邕宁区仙葫大道的一处移动板房存放场。因为行动事先准备充分,保密措施得当,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未来得及采取任何规避措施。公司高管黄某对执行法官的突然行动毫无准备,被“逮了个正着”。

“请问你们有何贵干?”此时,黄某从沙发上站起来,故作镇定向执行法官发问。

“我们是兴宁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因你公司拒不归还某建筑公司租赁移动板房押金,现我院依法对你公司强制执行。现在请你配合我院法警搜查。”带队的执行局林炜明副局长向黄某说明了来意。

在强大的执行威慑面前,黄某最终命令公司财务管理人员打开了公司财务室。随后,在广西电视台记者的全程拍摄监督下,兴宁区法院三名法警进入财务室打开档案柜,找出了公司发票章和财务报表,并对财务室的电脑主机和保险箱进行了贴封。贴封完成后,执行法官要求黄某对照现场查封情况确认查封清单,随后在黄某与财务工作人员均在场的情况下将上述查封物品移送到执法车上。至此,本次执行活动圆满结束。

该案主办法官邹靖在接受广西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某科技公司在兴宁区法院被起诉有民间借贷、租赁合同等九个案子,共涉及金额三百多万。被执行人法人代表对法院执行一直采取规避措施。兴宁区法院本次行动现场查封了该公司的财务发票专用章、财务室电脑主机、财务报表和保险箱等物品。接下来,执行局法官将按规定对电脑主机内资料和保险柜内物品的开封查验,核对被执行人财产,以便采取下一步执行行动。

责任编辑:潘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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