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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未成不退保证金 诉至法院判退还
作者:高文姬  发布时间:2016-05-24 18:01:17 打印 字号: | |

 

524,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置业公司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履约金及利息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20146月,房产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项目代理协议》,协议约定:房产公司委托置业公司为自己开发的某楼盘的独家合作建房咨询服务商及销售商。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日内,置业公司向房产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如房产公司未能在20148月底促使项目具备启动合作建房选房的,则房产公司须在3日内退回置业公司履约保证金70万元,如20149月底前仍未能启动合作建房选房,则房产公司无息全额退还置业公司余下30万元。次日,置业公司向房产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00万元。201410月初,置业公司向房产公司发函,认为房产公司未能在20149月底前启动合作建房选房,要求房产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在收到该函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项目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同日,房产公司复函,表示其认可合作建房选房条件未具备,同意退还100万元的保证金,但采取从置业公司代理房产公司另一项目的销售分成中以抵扣的方式予以退还。201410月,置业公司向房产公司表示不同意其复函中所提出的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要求房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退还履约保证金。20151-5月间,房产公司向置业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共35万元。后置业公司多次催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65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置业公司与房产公司签订的《项目代理协议》系缔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置业公司已向房产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但房产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启动合作建房选房,故应按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置业公司主张房产公司已退还履约保证金35万元,故还需退还65万元,房产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足额退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置业公司主张房产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65万元,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置业公司明确该利息实质是资金占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由于房产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置业公司,给置业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的损失,故对置业公司要求房产公司赔偿该损失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该院判决房产公司向置业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65万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劳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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