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购买电视柜价格过高与经营者产生纠纷,协商解决不成后大打出手,受伤后,经营者周某将顾客宁某、盘某诉至法院。5月20日,兴宁区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周某是某家具店经营者,经营地址位于展览馆附近。2015年7月,宁某与盘某二人到周某家具店中看电视柜并询问价格后,认为其二人前两天在周某店中购买的电视柜比今天高许多,二人随即与周某理论。周某解释,其不知之前购买情况,须等当时出货的老板娘回来才能解决,且近期在处理样板货,故价格会不同。但宁某、盘某二人仍然不依不饶,并对其大打出手。后经派出所立案侦查,宁某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最终经法院判决处以刑罚。因宁某、盘某二人的伤害行为,周某的身体遭受损伤。为此,周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宁某、盘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9万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