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兴宁区法院在三塘镇路东村村干部的配合下,成功促成一起涉及返还农村土地的涉诉信访案件达成执行和解,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争议长达十年的土地返还问题,有效化解了群众的矛盾纠纷。
1981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申请执行人韦某取得了位于兴宁区三塘镇路东村柳杨坡一处地名为“某希”的1.42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992年,韦某离家外出打工长期未归,其母亲因无力经营该田地,便将该土地转给被执行人陆某经营管理,交纳公购粮任务也相应地转由陆某承担。1996年农村延长土地承包30年改革后,陆某继续经营韦某前述土地。2005年,韦某从外地回家,知道自己的承包地已被陆某经营管理,就先后向本队和村委会以及镇调解委员会提出收回前述土地归其经营管理的要求,但陆某辩称在1996年农村土地延包后,该土地已由集体转到其名下并让其负担了公购粮任务,争议的土地已合法流转为其承包经营,故而拒不同意退还。2012年,韦某将陆某诉至法院,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决陆某将讼争土地返还给韦某。陆某不服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陆某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返还义务。2014年7月,韦某申请兴宁区法院强制执行。
兴宁区法院立案执行后,曾联合当地司法、村委会干部到涉诉土地进行实地勘查,遭到陆某及其家属的强烈阻扰。考虑到强制执行有可能引发严重的冲突且不利于纠纷解决,兴宁区法院决定暂缓强制执行并将执行工作重点转移到做好和解工作上面。暂缓执行期间,韦某突发疾病身亡,其妻子袁某和儿子韦某军继承权利后被依法变更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不满案件未有进展,袁某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接触,深入了解了该案的矛盾焦点:1996年农村土地延包时,讼争土地经村民大会讨论并张榜公布后转到陆某名下,而袁某认为村集体违反法定程序,该土地并未合法流转到陆某承包经营。因双方矛盾争议较大,涉诉土地的历史背景复杂,在耐心听取双方意见的过程中,执行法官从法、理、情多角度做了双方大量的前期思想工作,充分动员双方当事人设身处地考虑对方的感受。在此基础上,2016年5月19日,兴宁区法院再次联合路东村村干部,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路东村村委会进行调解。在协商过程中,执行法官联合村干部做了大量说服劝解工作,向双方讲述了互谅互解的道理,最终赢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当天,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袁某同意将讼争的土地交由陆某继续经营管理,陆某则将其名下的位于讼争土地附近且相同面积的一块山地转交由袁某经营管理。双方签订完和解协议后,在执行法官和当地村干部的见证下,已完成了相关土地的划界、交付手续。
“非常感谢法官帮助我们孤儿寡母解决了纠纷,我以后不会再上访了,我明天就到法院申请结案。”相关土地划界、交付完后,申请执行人袁某握着执行法官的手说。至此,该起争议长达十年的土地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兴宁区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又一次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