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下午,兴宁区法院对两起执行异议案件召开了现场听证会,在近6个小时的听证过程中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的举证和辩解权利,将司法的公平正义落到了实处,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在申请执行人杨某一与被执行人杨德某、杨荣某以及申请执行人杨某二与被执行人杨德某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该院于2015年11月18日裁定查封了杨德某名下在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脚手架工程款735965元。后来,案外人赵新某、杨小某、杨祝某、唐明某四人以该工程款现系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封。兴宁区法院受理该异议案件后,因查找不到杨德某、杨荣某,而向杨德某、杨荣某公告送达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期参加听证。该院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2日下午15时起在该院1-1号法庭举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杨某一、杨某二及其代理人,案外人杨小某、唐明某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杨德某、杨荣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听证开始后,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先由案外人作异议陈述并举证,后由申请执行人对案外人的陈述和举证发表意见;再由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争议焦点进行陈述并举证,由案外人对申请执行人的陈述和举证发表意见。同时,双方当事人对出庭证人进行发问,后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听证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着,由于双方举出的书面证据很多,并有证人出庭作证,故两件案件的听证直至晚上19时30分才结束。在各方当事人及证人阅读并签完听证笔录时,已是当晚21时。从听证开始至当事人阅读并签完笔录,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均耐心细致地按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双方当事人在听证结束后,均表示,法院给了他们充分举证和发表意见以及阅读笔录的时间,他们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此次听证,兴宁区法院依法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辩解的权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