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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充值卡未得款 起诉至法院判赔偿
作者:高文姬  发布时间:2015-12-31 11:07:50 打印 字号: | |

 

1230,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乳业公司要求商贸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20136月,乳业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商贸公司在20136-11月每月向乳业公司订购10-20万“牛奶充值卡”,乳业公司给予8折优惠;商贸公司延迟付款的,每天按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乳业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商贸公司也支付了四次货款,共计40万元,201411月,商贸公司出具了《对账函》,确认乳业公司20136-11月共向其提供面值90万元的“牛奶充值卡”,实际金额为72万元,商贸公司已经支付40万元。乳业公司对《对账函》予以确认,并在同日制作了《催款函》,确认商贸公司尚欠货款32万元。20152月,乳业公司向商贸公司发送《律师催告函》,要求商贸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32万元。乳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商贸公司支付货款32万元及违约金。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乳业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201411月,商贸公司向乳业公司出具了《对账函》,确认尚欠乳业公司货款为32万元,乳业公司也予以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商贸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在双方结算确认后,商贸公司理应及时向乳业公司履行偿付货款的义务,而商贸公司却长期拖欠不履行偿付货款是造成该案纠纷的原因,其过错属于商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乳业公司要求商贸公司支付尚欠货款32万元的诉请,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问题。20141117日,商贸公司向乳业公司出具了《对账函》,乳业公司对此也予以确认。尽管双方并未约定商贸公司清偿欠款的履行期限,但从双方结算乳业公司债权成立之次日起,商贸公司就负有向乳业公司偿付所欠货款的义务,从该日起,商贸公司未能向乳业公司偿付所欠货款的,其除应向乳业公司承担清偿全部货款的义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乳业公司诉求的违约金应从讼争双方对账确认之次日(即20141118日)起算。现乳业公司要求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每日按千分之一计算,此系乳业公司自行处分民事权利,法院依法准许。

最终,兴宁区法院判决商贸公司支付奶业公司货款32万元及违约金。

责任编辑:潘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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