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兴宁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被告人赖某与被害人唐某因电动车停放问题引发的伤害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赖某在南宁市某小区地下一层停车场出口门卫处值班,与到停车场停放电动车充电的被害人唐某因电动车停放充电出示月票问题发生口角,被害人唐某持电动车的U型锁击打被告人赖某的头部后,被告人赖某持一根铁棍进行还击,与被害人唐某扭打在一起。随后,被害人唐某使用车锁击打被告人赖某的身体,被告人赖某则使用铁棍击打被害人唐某的左小腿,被害人唐某被击中小腿受伤倒地后,被告人赖某继续使用手中的铁棍敲打被害人唐某。经鉴定,被害人唐某左侧胫骨骨干骨折,右手第4掌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持铁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赖某某只在被害人唐某某意图击打被告人的时候,打了被害人一棍,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经查,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损伤部位为右手手掌及左小腿胫骨两处,证人的证言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均证实被告人赖某击打被害人的次数不止一次,且被告人赖某在被害人倒地之后,仍然继续使用铁棍对被害人进行击打,结合被告人赖某之前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冲突的情况,法院认为双方均由伤害对方的意图,被告人赖某的行为属于相互殴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情形,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在该案中,被害人唐某与被告人赖某发生口角冲突之后,先使用电动车锁击打被告人赖某的头部,对该案的发生亦有过错,酌情对被告人赖某从轻处罚。为严肃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犯罪侵犯,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针对上述案件,该院法官提醒群众,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赋予人们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正当防卫的适用是有一定条件的,一是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二是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三是防卫对象仅限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四是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该案中,被害人唐某先使用电动车锁对被告人赖某进行攻击,如赖某确实只在对方意图攻击自己的时候击打了对方一棍,那么他的行为可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法庭查明的事实是事发时双方已发生争执、冲突,且被告人赖某在被害人倒地之后,仍然继续使用铁棍对被害人进行击打,击打被害人的次数不止一次,故法院将其行为认定为互相殴斗。为此,法官提醒,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应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在发生口角冲突时,不能让怒火战胜理智,暴力不是解决问题的合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