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存在权利的继受问题。近日,兴宁区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中发现了一名家属隐瞒事实代领已死亡申请执行人执行款的行为,后通过教育引导促使其依法实现合法权利。
2013年6月21日,罗某走在南宁市秀厢大道路口时,被南宁某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导致其多处重伤,经伤残鉴定,结论为构成五级、九级、十级多等级伤残。罗某多次与南宁某公司协商赔偿均未果,遂于2014年10月向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宁某公司赔偿损失。兴宁区法院在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南宁某公司赔偿罗某各项损失共计55729.66元。判决生效后,南宁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罗某依法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得款后,执行法官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罗某本人到院领取执行得款,申请执行人的家属称罗某重病卧床,行动极其不便,因路途遥远无法亲自领款,希望能由家属代为领取。执行法官考虑到罗某的病情,且无法查明家属代领执行款是否为申请执行人罗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遂决定前往马山县将执行款送到罗某家中。当执行法官来到罗某家中时,其家属又突然告知执行法官罗某因患癌症晚期现正在环江县治疗,其并不在家中,无法由本人领取执行款。执行法官感到事有蹊跷,继续追问了罗某的相关情况,家属支支吾吾、闪烁其词的回答更让法官敏锐地洞察到了破绽,执行法官于是反复细心地做家属的思想教育工作,家属最终将申请执行人罗某已于两个月前去世的真相告知了法官。法官获知真相后,严厉地批评了罗某家属隐瞒事实、欺骗法院法官的行为,罗某家属表现出愧疚和懊悔,深刻检讨了自身的错误,表明其初衷是死者的继承人已协商一致由罗某妻子代为领取,想尽快领到钱才出此下策,并非是想恶意占有该笔执行款,恳请法院给予改过机会。法官告知罗某家属该院将把执行款做提存处理,同时向罗某家属释明要通过公证或诉讼程序协商处理继承罗某遗产事宜,明确由何人继受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并根据公证文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办理退款手续。
法官温馨提示:罗某家属隐瞒事实、代领执行款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如果情节严重,甚至会涉嫌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存在权利的继受问题,申请执行人的继承人不能当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或直接领取执行款,而是应当严格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公证方式或诉讼程序明确由何人继受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执行法院才能根据公证文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继承人办理退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