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兴宁区法院通过发挥失信惩戒威力成功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1年2月,王某向韦某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以多种理由拒不还款。2012年5月韦某向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判决王某向韦某支付欠款本息共计10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韦某遂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王某故意通过各种方式规避执行,甚至对执行法官避而不见。执行法官虽经多方调查,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执行因此陷入僵局。为惩戒失信行为,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兴宁区法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相关规定,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限制其高消费。在采取上述失信惩戒措施后,王某的生活因失信行为付出了应有代价,出行上乘坐不了飞机、列车软卧,生意上在政府采购、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也受到诸多限制,为挽回名誉和生意,王某于11月9日主动联系法官并来到法院当场缴清了全部执行款及执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