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遇到问题得依靠法律解决,如果意气用事为一点纠纷大打出手,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能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店主谢某因顾客买烟酒不给钱,就挥刀砍伤了对方,虽然让耍赖的消费者吃了苦头,自己却受了刑罚,这样的行为不可取。11月5日,谢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兴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在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经营某店铺,2015年5月1日20时许,被害人何某来到谢某店内消费一瓶啤酒和一包香烟,何某在未付钱的情况下欲离开,谢某随即与何某发生了冲突,并在冲突过程中使用放置于店内电脑桌旁的砍刀将何某头部及左手砍伤。经鉴定,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谢某犯故意伤害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害人何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谢某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在审判长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何某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何某因购买东西未付款存在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综合以上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谢某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