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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法院首次依据保单保函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裁定
作者:卫 星  发布时间:2015-10-28 15:51:15 打印 字号: | |

 

为把司法便民利民落到实处, 更好地维护弱势当事人权利,兴宁区法院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后,裁定对被申请人50万元的车辆、房产予以查封。这是该院受理的首起接受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的诉讼财产保全。

该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兴宁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一辆车和一套房产。一般情况下,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且一般允许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现金担保、实物担保和担保公司担保,模式比较单一,且诉讼成本较高,现实中有些保全申请人因无法提供合格担保物而最后放弃财产保全。

该案原告得知平安财保于今年5月份推出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认为该保单保函作为一种与现金担保、物保作用一样的“担保物”,使用起来相对便利。于是,原告在平安财保广西分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并以保单保函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收到保险公司保单保函后,兴宁区法院经仔细审查后认为“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系平安财产险的一种,该险种已经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批准,保全风险可控,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诉讼保全,通常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保全数额的担保。然而,以等值现金或无权利负担的土地房产提供担保,给本来就因诉讼承担压力的当事人增加了负担,而银行保函一般只有信用极好的大公司才能申请开具,并且通常需要在银行有等量存款或授信,这在某种程度上给当事人增加了负担和压力,现实中也出现了较多的因债权人无力提供担保而不能保全,给债务人留下转移、隐匿财产的机会,造成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当事人以保单保函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做法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责任编辑:潘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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