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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未获报酬 起诉追款判决支持
作者:高文姬  发布时间:2015-10-13 17:14:25 打印 字号: | |

 

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推进的新形势下,服务业的发展欣欣向荣,与此同时,涉及服务行业的合同纠纷也相应增加。1013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支持了A管理公司要求C投资公司支付因提供服务产生的合同款的诉讼请求。

20131月,A管理公司与C投资公司签订《项目咨询服务合同书》,约定:投资公司委托管理公司编制《研究报告》,用于向政府发改部门申报项目,项目分别是沉香种植、黑土猪养殖及精深加工、牛养殖及精深加工,分别编制三篇《研究报告》,内容体例参照政府发改部门项目建议书相关要求,以文本形式提交;投资公司提供项目咨询必要的资料;投资公司向管理公司支付报酬总额为6万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3万元,咨询文本交付后三日内支付3万元;管理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完成咨询文本编制工作。当天,A管理公司收到了C投资公司先期的3万元报酬。20131月底,A管理公司编写完成三篇《研究报告》。后C投资公司至今未支付尾款,A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C投资公司支付合同款3万元。

C投资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经缺席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项目咨询服务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双方主体适格,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签订后,A管理公司依约完成了研究报告的编撰义务,A管理公司主张报告完成后已交付给C投资公司,但没有书面签收手续。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的方式,A管理公司可依一般惯例及便利原则履行交付义务,C投资公司对A管理公司已交付报告的主张没有提出抗辩,故法院对A管理公司的该主张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A管理公司已依约履行了研究报告的编撰和交付义务,C投资公司逾期未支付剩余款项已构成违约,A管理公司要求C投资公司支付剩余款项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C投资公司支付A管理公司合同款3万元。

责任编辑:潘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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