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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换车牌偷逃通行费 犯诈骗罪15人被判刑
作者:李到福  发布时间:2015-09-11 16:47:49 打印 字号: | |

 

910,兴宁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在高速公路上利用调换车牌以及高速公路通行卡的方式偷逃通行费的诈骗案件,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等十五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二千元不等的刑罚。

检察机关指控:20148月份期间,被告人韦某某等十五人多次分别驾驶7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在防城港港口装载锌矿后用原车牌桂MB2577或套用桂MB2170等车牌驶入高速公路并行驶防城港至都安站全程的高速公路,在车辆行驶至二塘站到马山站、南间站到马山站、府城站到马山站高速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原车牌为桂MB2170等多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空车以调换车牌以及高速公路通行卡的方式,偷逃通行费28390元至13145元不等的费用。庭审中,韦某某、黄某某等十五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及事实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等7人作为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所犯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蓝某某等8人作为车辆司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等十五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潘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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