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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泄露钱款丢失 起诉银行未获支持
作者:高文姬  发布时间:2015-09-08 09:26:48 打印 字号: | |

    生活中针对银行储户的电信诈骗行为屡见不鲜,人们要防范这种风险首先应注意妥善管理个人银行卡信息,否则有可能因信息丢失而导致财产损失。97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向他人泄露自己银行卡信息的借记卡纠纷,原告张某要求银行赔偿存款及利息的主张未获得法院支持。

    20154月某天上午10时,张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后立即开通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通业务,并绑定了152******55的手机号码。根据规定在开通手机银行的前3天内只能在5000元初始额度内进行对外转账。在办理以上业务时,银行就防范电信诈骗、保障资金安全等事项进行了风险告知,张某也在《风险提示单》上签字确认。当天1047分,张某在银行将其网银动态密码手机号码全部由原152******55修改为132*****091133分,张某在银行柜台将网银对外转账功能关闭。1145分,张某往该卡内存入6万元。之后在5分钟内,张某的银行卡被通过“收网银支付借记”分两次向案外人唐某的账户转入5万元、1万元。张某收到短信提醒后,以信用卡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就赔偿与银行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存款6万元及利息。

    诉讼中,银行辩称,张某的存款被转账,是网上支付跨行清算业务。产生该情况的原因是张某本人或张某授权他人在1114分进行了网上支付跨行查询签约验证,1119分进行了网上支付跨行付款授权验证,上述行为导致的后果是可以通过他行网银对该银行账户款项进行管理,张某自行开通或授权他人开通网上清算支付功能,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按法律规定,张某作为存款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账户密码的义务,该业务的开通需要提供卡号、网银登录密码、交易密码、手机动态密码,银行在开通业务时已提供四重安全保障,及短信提醒防范电信诈骗的提示义务。该案存在张某泄露密码导致电信诈骗的可能性,张某现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损失是银行的过错造成的。

    诉讼中,张某称有一名自称“银行陈主任”的人打电话给自己,称可以提供高贷款额度,4万贷10万,6万贷16万,但需要张某去银行开户存入6万元作为贷款凭证。张某按照“银行陈主任”的要求去办理了银行卡,办卡完成后将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告知了该男子,并将其网银动态密码手机号码由原152******55修改为该男子要求的132******09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银行在借记卡的发行与使用过程中产生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契约,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张某申请,银行为其开户,并开通了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业务。在办理以上业务时,银行就防范电信诈骗、保障资金安全等事项进行了风险告知,张某在《风险提示单》上签字确认,可见银行已依法全面履行了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张某按照案外人“银行陈主任”的要求办理了借记卡,并将卡号、密码告知该人,网银动态密码连接的手机号码也变更为“银行陈主任”要求的号码。张某作为储户,应当预见到向他人泄露卡号、密码等客户信息可能带来的风险。张某称其在关闭网银的情况下6万元被转走,且金额已经超过规定的5000元上限,银行存在过错。银行辩称张某的银行卡是通过网上银行开通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业务”,该业务在张某关闭网银前已经被开通,在开通该业务时,银行已经通过客服向张某绑定的手机132******09发送了动态验证码,经验证授权同意后开通,该业务为银行间跨行结算业务,授权完成后非经撤销,不受个人网银关闭的影响,只有单笔5万元的限制。现没有证据证明银行的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及银行在张某办理业务中存在违规操作等过错。相反,该案证据及张某自述表明,张某在申领银行卡均按照“银行陈主任”的意思办理,张某将其卡号、密码告知该人,并将接受动态验证码的手机号码变更为该人要求的号码,致使他人操作网上银行时,银行发送的用于安全验证的动态验证码被他人所掌控。银行已在张某办卡过程中就防范诈骗尽了相应的风险提示义务,张某已签字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该条确认了民事审判中的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据此,张某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存在过错,有违约行为,反而是张某明知风险而为之,其危险用卡行为与其存款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其卡内存款被他人转走承担全部责任。法院按照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银行不存在过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张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请成立,法院对其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某要求银行赔偿存款6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潘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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