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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执行“骨头案” 高效结案效果佳
兴宁区法院圆满执行一起闹市区排除妨害纠纷案
作者:谢明光  发布时间:2015-08-27 16:34:16 打印 字号: | |
  • 兴宁区法院院长韦穆(中)在现场与执行指挥中心连线
  • 执行工作人员在涉案房屋内进行腾迁
  • 法官在清点腾迁出来的财物
  • 邀请人大代表监督执行
  • 邀请社区代表监督执行

    2015826上午8时至1020分,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在南宁市民生路步行街闹市区成功强制执行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此次强制执行的涉案标的位于南宁市人流量最多的地段,为确保执行公开公正、发挥该案的教育警示作用,兴宁区法院邀请了人大代表、社区代表、派出所民警和新闻媒体记者到场见证、监督执法,并将执行全过程在该院新浪官方微博上进行同步图文直播,让执行全程阳光透明。当天上午8时,兴宁区法院按预定方案采取执行行动。执行工作人员依法对涉案房屋内的物品一一清点、登记造册,将物品运至指定地点保管存放,并对强制执行过程进行全程录像。1020分,整个强制执行行动圆满结束。

     201072,申请执行人葛某以260万元的价格在兴宁区法院组织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下南宁市川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达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宁市民生路52号面积为401.5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被执行人黄某的丈夫李某生前为原南宁市无线电三厂(后改制成南宁市川达电器有限公司)职工,南宁市无线电三厂将该房屋租给被执行人黄某的丈夫李某及其他几户人家使用,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被拍卖后,其他几户人家已经陆续搬离,唯独被执行人黄某一户以各种理由没有搬离。经协商无果后,申请执行人葛某向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兴宁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黄某及其同住人员清空并搬出涉案房屋。对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葛某于201335日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兴宁区法院同日予以立案。

    201359,兴宁区法院向被执行人黄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自动履行完毕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某没有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兴宁区法院于201379日发出腾房公告,限被执行人在2013714日前搬出该房屋,公告期限满后,被执行人黄某仍未按公告的要求腾空房屋。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总是以涉案房屋是单位分给其丈夫李某(2010517日去世)的福利房为由,要求法院或者川达公司给其安排福利房或廉租房给其居住,或等到其儿子从部队复员回来,打报告得到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后才愿意搬走。对于黄某的要求,南宁市川达电器有限公司(原南宁市无线电三厂)回复称:位于南宁市民生路52号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之前厂里的职工李某所居住的南宁市民生路52号中的二间房屋是原南宁市无线电三厂租赁给他的,不属于单位福利房。2005年,原南宁市无线电三厂改制后更名为南宁市川达电器有限公司,改制后公司属于股份制私营企业,现在已经没有义务为黄某一家安排住房。

    经查明,原南宁市无线电三厂及改制后的南宁市川达电器有限公司均多次为被执行人黄某安置住房或房改房,她都予以拒绝,一直占有现需搬迁的房屋。近几年,被执行人黄某并没有在上述房屋中居住。

    因案件强制执行地点位于步行街闹市区且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具有一定的社会关注度,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兴宁区法院为此主动邀请了人大代表、社区代表、派出所民警、新闻媒体记者等人士见证、监督执法,并在执行现场布置了严密的警戒队伍。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工作人员各司其职,执行秩序良好。经过二个多小时的强制执行,涉案房屋内的物品被全部清点搬走,执行干警顺利将涉案房屋交接给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行动取得圆满成功。

 

 

责任编辑:潘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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