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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张抵销债务 原告拒绝依法获偿
作者:高文姬  发布时间:2015-08-25 15:46:22 打印 字号: | |

    825,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陆某要求某物流公司偿还代垫款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201310月,陆某挂靠某物流公司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该车送去修理厂修理。201311月至20142月间,陆某赔偿了涉案的路灯维修费、轮胎款、绿化恢复费等费用共计4万元。20142月,修理厂将陆某原支付的修车费用8000元退回给车主物流公司。201410月,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两笔共计12.7万元支付给了物流公司。20152月,物流公司将保险赔款中的8万元作为维修费支付给修理厂,至今物流公司没有将陆某已垫付的轮胎款、路灯维修费等费用及修理厂退回的8000元修车费,共计4.8万元退还陆某,陆某经追索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物流公司向其偿还代垫款4.8万元及利息。

物流公司辩称,保险公司理赔款汇到物流公司账户后,已支付修理厂全部修理费8万元,余款为4.7万元。因陆某欠物流公司的借款没有全部归还,故余款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应予抵销,为此物流公司认为法院应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车辆行驶证车主虽为物流公司,但该车由陆某出资购买并由其实际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流公司以挂靠关系的形式管理车辆,故陆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形成车辆挂靠关系。物流公司为陆某挂靠经营的车辆购买保险并取得保险赔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陆某垫付了部分损失费用,物流公司取得保险赔款后没有支付陆某垫付的款项,物流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陆某要求物流公司返还垫付的费用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垫付费用具体数额的问题,轮胎款、赔偿路灯维修支出费用、赔偿损毁绿化恢复费均由相关部门收取了费用并出具正式票据,修理厂证实已将陆某原交纳的修理费用退回给了物流公司,该费用应由物流公司支付给陆某,故法院认定陆某垫付费用的具体数额为4.8万元。关于应否抵销的问题,庭审中当事人提交的《借条》反映的是另案中的法律关系,目前已由其他法院受理并正在审理中,其中的数额尚未确定,不属于到期债务,且陆某不同意抵销,物流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已将抵销的通知送给陆某,故物流公司提出保险赔款余款已抵销借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物流公司向陆某支付代垫款4.8万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潘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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