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完成“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 清理积案专项活动和“执行案件集中清理月”专项活动任务,8月18日上午,兴宁区法院执行局继续发起亮剑行动,成功执结了一起历时二年多的执行积案。
申请执行人黄某、李某于2010年9月15日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取得了南宁市兴宁区某房屋为期36个月的租赁使用权,并约定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同年10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黄某、李某。合同签订生效后,该房地产公司未按期交付房屋给黄某、李某使用。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黄某、李某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2月5日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应将该房屋交付给黄某、李某使用。判决生效后,该房地产公司并未按照判决履行其义务。无奈之下,黄某、李某于同年3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执行局法官接到任务后,多次向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将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某、李某,但该公司多次以与申请执行人有法律纠纷未解决、申请交付的房屋即将要拆迁等为由拒不履行其义务,并将该房屋出租给其他承租户经营,给案件的执行阶段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和障碍。在此情况下,该案执行阶段的主办法官考虑到涉案房屋将面临拆迁的可能,且现有大量的承租户在经营使用,要将房屋顺利交付给黄某、李某,除了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问题之外,还关乎承租户的利益问题。为顺利执结本案,主办法官多次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租户三方协商解决问题,耐心释法析理,还对被执行人和承租户进行了长期的普法教育,并提前到该房屋张贴了腾迁公告。最终,三方终于达成协议,当场由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某、李某,而现有承租户亦纷纷表示愿意与申请执行人签订承租合同以保持经营现状。至此,这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