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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救命钱” 信用惩戒促结案
作者:杨 超  发布时间:2015-08-18 16:00:06 打印 字号: | |

    817,兴宁区法院执行法官通过运用信用惩戒相关措施,顺利执结了班某与南宁市某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南宁市某砖厂雇佣班某从事打砖工作。在维修打砖机的过程中,班某不慎被钢筋砸伤。后经南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符合工伤条件。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先后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一审、二审判决,最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南宁市某砖厂向班某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31万元。判决生效后,班某向兴宁区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该院于2015515立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约被执行人的负责人凌某到法院询问履行事宜,但没想到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很快就石沉大海,没有得到凌某任何回应。之后,执行法官三番五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及其负责人凌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搪塞或拒接电话,仍未给予回应,打算一拖再拖、糊弄过关。

    另一边,申请执行人班某是一名来自农村贫困家庭的进城务工青年,案件中的事故给其劳动能力造成很大损害,班某已经陷入生活拮据的状态,以后的生活也将因伤而难上加难,为此,班某急需被执行人依法向其支付判决确定的那笔“救命钱”。执行法官本着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宗旨,一方面积极寻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下落,一方面果断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被执行人此时正在与银行金融系统协商借贷事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金融机构果断暂停了被执行人的融资申请,被执行人在此前所做的大量工作为此付诸东流。急于融资贷款的被执行人因失信行为在先,受到了应有的信用惩戒,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支持,这无疑对其正在进行的融资扩大生产带来负面影响。此时,被执行企业的负责人凌某已经意识到事态严重,匆忙到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向主办法官表示悔意。

    失信惩戒措施是法院运用国家信用体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为弘扬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法官也作出温馨提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落实,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配套机制的不断完善,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完善与法院之间的信息链接,打破条块分割的信息管理现状,还需要从制度上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部门信用信息的公开互动、资源共享和成果共用,夯实社会信用制度和诚信体系的信息基础,这对于健全信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失信者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以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潘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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