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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单位购月饼,拖欠货款被起诉
作者:高文姬  发布时间:2015-08-10 15:26:08 打印 字号: | |

    每年中秋节前,民间对月饼需求旺盛,许多人这时热衷于倒手卖买月饼从中赚取差价,这其中引发了不少买卖合同纠纷,比如下面这个案例。810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倒卖月饼欠下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该案的特别之处在于,被告赵某为倒卖大量月饼而以虚构单位的名义向原告某饭店订购月饼,最终因欠下月饼款被饭店告上法庭。

    20139月,某饭店开始销售月饼订单,赵某为该饭店的员工。因员工个人能购买的月饼数量有限,赵某遂以某单位的名义向饭店订购了3300盒月饼,总价款为46.5万元。中秋过后,赵某仅向饭店支付了21.9万元。20147月,某饭店要求赵某于20148月前结清尚欠的月饼款24.6万元,赵某签字认可。201412月底,赵某向某饭店坦白销售订单上的单位是其虚构的,月饼票实际上由自己领取。赵某因此向单位签订了确认书,表示愿意对20139月以单位名义订购的月饼欠款24.6万元承担清偿责任。之后,饭店追讨该欠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向其支付月饼货款24.6万元。

    诉讼中,赵某称,3300盒月饼是自己订购的,自己对201412月底签确认书时所欠24.6万元的月饼款没有异议,但签完确认书后自己还了1万元,20151月又还了5000元,实际所欠月饼款应为24.6万元减去已还的1.5万元。但赵某未提供其还款1.5万元的证据,而饭店只认可赵某后来偿还了货款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月饼销售单上的买方为某单位,但赵某承认某单位是其虚构的,真正的购买者为其本人,实际上是某饭店与赵某形成了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赵某购买月饼但未支付全部货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某饭店请求赵某支付货款24.6万元,赵某辩称已偿还1.5万,但饭店认可赵某只偿还了5000元,对于另外已偿还的1万元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赵某还需支付24.1万元给原告。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向某饭店支付月饼货款24.1万元。

责任编辑:潘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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