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兴宁区法院对一故意伤害刑事案的被告人闭某某作出了强制医疗决定。这是该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首次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闭某某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那笔村那笔坡村委附近,无故持柴刀、锄头砍伤被害人郭某某头部、颈部,导致被害人左颈总动脉离断、继发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鉴定,闭某某患有“癫痫所致精神病障碍”疾病,案发时属于发病期。此外,闭某某于1999年开始出现行为异常,2005年10月至2008年7月先后6次在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之后仍时有发病。兴宁区检察院于2015年7月16日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闭某某强制医疗。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闭某某实施暴力行为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已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但其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被申请人闭某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依法予以强制医疗,遂依法作出对闭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