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退伙后未能得欠款 依欠条起诉获胜诉
作者:高文姬  发布时间:2015-07-20 16:39:45 打印 字号: | |

    欠条是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的一种证据。在日常生活中,欠条除了用于记载欠款数额、还款期限等内容之外,有时还被当事人用于完成退伙结算。720日,兴宁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合伙纠纷就包含以欠条形式完成退伙结算的情形,该案当事人李某要求王某支付欠款及利息的主张获得了法院支持。

     2007年至2010年间,李某和王某合伙经营车辆运输。之后李某退伙,双方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条》的形式完成了退伙结算。王某于20135月向李某出具的《欠条》载明其与李某于2007年至2010年合伙经营运输车辆期间欠李某车款11.5万元,按年利率5%计算,至201210月底连本带利欠原告12.65万元。王某同意以宅基地一块折价4万元偿还部分欠款,并承诺余款8.65万元于201310月底前连本带利还清,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逾期后,李某追讨欠款未果,以王某至今未支付欠款及利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向其支付欠款8.65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王某之间经营运输车辆,订立了口头合伙协议,形成合伙关系。李某退伙时,双方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条》的形式,完成了退伙结算。《欠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确认王某尚欠李某8.65万元,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的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该案中,双方在《欠条》中关于利息的约定未超出此限度,《欠条》期限内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王某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约定的款项和利息给李某。故对李某要求王某支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李某支付欠款8.65万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潘俊秀

地址:广西南宁市兴和路23号    邮编:530002    立案查询电话:0771-2868270     五塘法庭联系电话:0771-4228770      昆仑法庭联系电话:0771-4738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