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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担保不付款 诉至法院获赔偿
作者:高文姬  发布时间:2015-07-16 11:14:04 打印 字号: | |

    716,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担保公司要求运输公司、覃某夫妻支付代偿款及利息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20096月,担保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合作担保协议》,约定:双方为向银行贷款由担保公司作担保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业务,合作期限为一年,收益及风险双方各担一半。协议签订后,担保公司在为张某向银行借款而提供担保后,因张某未能按期还款,逾期后担保公司向银行归还了借款本息160万元。20134月,经担保公司与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协商并签订《合作担保还款协议》,覃某同意承担代偿款160万元中的60万元并定于一个月内支付,逾期后覃某未支付代偿款。担保公司以覃某、运输公司未按期支付代偿款构成违约且覃某与沈某是夫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运输公司、覃某及沈某连带清偿代偿款60万元及利息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担保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的《合作担保协议》及担保公司与覃某签订的《合作担保还款协议》均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履行。在合作期限内,担保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并在出现风险后依法履行了担保责任,而运输公司在出现风险后且同意承担支付代偿借款情况下,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代偿款,运输公司行为已构成违约,担保公司要求运输公司支付代偿款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从担保公司与覃某签订的《合作担保还款协议》内容来看覃某向担保公司提供了个人身份证号,法院认定是覃某个人同意代偿行为,故担保公司要求覃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沈某与覃某系夫妻关系,应按《婚姻法》规定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担保公司要求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运输公司、覃某支付担保公司代偿款60万元及利息,沈某对覃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潘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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